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代理运输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0〕222号 2000-09-04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部分地区的地方税务机关要求进一步明确代理运输业务的适用税目和营业额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现明确如下:
一、对从事代理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中规定:“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据此,对从事代理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向货主或旅客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承运方的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