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
明确九运会筹资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粤地税发[2000]284号 发文日期:2000-11-02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有关九运会筹资业务营业税政策问题,省局粤地税发[1999]209号文已予以明确,为支持有关部门更好地筹措九运会所需资金,现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接受\"第九届全国运动会粤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兴公司\")
的委托,根据为九运会筹资的合同或协议,组织文艺演出、承办体育赛事、转让会徽和吉样物专有权、从事咨询服务、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等所取得的收入,其中\"粤兴公司\"所取得的收入部分,受托方可凭\"粤兴公司\"开具的发票,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自1999年9月1日起至2001年12月31日止(税款所属日期)免征营业税;受托方所取得的收入部分,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对单位和个人在上述期间内,为九运会捐赠资金而进行的有偿义演、义展和义务劳动所取得的收入,其中向\"粤兴公司\"捐赠的部分,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免征营业税;其余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三、对中介机构、个人在上述期间内,为\"粤兴公司\"筹集资金提供中介服务并从\"粤兴公司\"所取得的收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免征营业税。
四、为加强对减免税工作的管理,\"粤兴公司\"为九运会筹集资金与有关单位、个人签订的合同、协议,应于订立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合同、协议报送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