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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税[2000]1068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6:12

京财税[2000]106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6-30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191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0年六月三十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
    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2000]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请示,要求明确金融业营业税方面的若干政策问题。经研究就,现明确如下:
     一、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卷等)。对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银行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收入,由各银行总行按向财政部收取的手续费全额缴纳营业税,对各分支机构来自于上级行的手续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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