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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税[1997]758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8:16

京财税[1997]75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6-16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45号《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1、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金融保险企业及其他有金融保险业务的单位,在本文件下发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在继续接受所在地地方税务机构的征收管理同时,向所在地的国家税务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45号文件中提出逾期贷款问题,应分别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确定执行。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六日


    
     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财税字[1997]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现将《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金融保险业的税收政策,现将有关金融保险业营业税问题一并明确如下:
     一、关于对经济特区内(包括上海浦东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下同)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以下简称外资金融机构)来源于特区内、外营业收入的划分问题
     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来源于特区内的收入,是指外资金融机构直接为设在本特区内的单位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来源于特区外的收入,是指外资金融机构直接为设在特区外的单位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
     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取得的来源于特区内、外的营业收入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视为来源于特区外的营业收入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逾期贷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对超过催收贷款核算年限的逾期贷款,可按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
     催收贷款的核算年限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融资租赁业务营业额问题
     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
     四、关于保险公司办理储金业务的征税问题
     储金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业务时,不是直接向投保人收取保费,而是向投保人收取一定数额的到期应返还的资金(称为储金),以储金产生的收益作为保费收入的业务。
     储金业务的营业额,以纳税人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计算。储金平均余额为纳税期期初储金余额与期末余额之和乘以50%。
     按上述规定计算储金业务营业额后,在计算保险企业其他业务营业额时,应相应从“保费收入”帐户营业收入中扣除储金业务的保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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