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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地税企[2000]17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本市再就业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6:17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本市再就业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2000]170号     2000-04-13
贝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本市再就业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9]38号,以下简称《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工作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劳务派遣组织享受劳服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应按市局与原市劳动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资格认定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服发[1999]46号)中的规定程序办理劳服企业资格认证,取得资格认证书后,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凡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享受劳服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本市再就业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9]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年初国务院召开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本市再就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贯彻落实。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四日
 

关于加强本市再就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 )


     为贯彻落实年初国务院召开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精神,按照年初北京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的要求,为加强本市再就业工作,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调控,严格再就业目标责任制考核,确保60%再就业率
     各单位要根据实现再就业的人数,审批安排职工下岗、进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人数,做到当年实现再就业人数大于新增的下岗职工人数。停产、半停产企业、重点调整行业的企业和新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企业除外。
     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建立再就业工作的专项通报制度,每月对各区、县和市政府各局及总公司完成60%再就业率的情况进行通报;对再就业工作完成好的、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扬;对再就业工作完成不好的和再就业措施不落实的单位予以批评。
     二、关于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的有关政策
     (一)对于两年协议期满未实现再就业,并且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距离岗休养年龄不足1年的下岗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后,可以续签1年协议,待达到离岗休养年龄后离开再就业服务中心,并办理离岗休养手续。
     (二)企业招收的占地农转工人员,停工企业中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合同期未满、符合“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并且有就业要求”(即“三无一有”)条件的人员,可纳入下岗职工范围,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
     (三)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中,凡1959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男职工和1964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女职工,个人开办社区服务项目、劳务输出、从事公益性劳动等形式实现再就业,并取得一定收入的,经本人与企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将社会保险关系保留在企业,本人出再就业服务中心,但协议中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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