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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地税[2000]28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关于市属技术开发型科研院所转制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6:1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关于市属技术开发型科研院所转制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2000]288号         2000-07-03
贝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关于市属技术开发型科研院所转制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9]76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转制为企业的科研院所,如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可向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申请认证为高新技术企业,经审核认定后可享受国家及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经市转制工作办公室汇总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转制后的科技企业,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4年底止,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享受免税政策的转制企业,需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市政府审批证书或名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等有关资料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凡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和未经税务机关审查的,不得自行减免税款,一经发现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000年七月三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关于市属技术开发型
    科研院所转制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9]7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科委《关于市属技术开发型科研院所转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推动技术开发型科研院所实行企业化管理,大力促进科技型企业的发展,是本市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各有关部门对此项工作要给予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妥善解决转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转制工作顺利进行。市科委要切实负起全面组织与监督的责任,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日
    
    
    关于市属技术开发型科研院所转制的意见
    (市科委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6]39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的精神,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对市属技术开发型科研院所(以下简称科研院所)的转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推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为目标,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速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推动科研院所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更好地为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实施方案
     (一)科研院所可从实际情况出发,自主选择转制为企业、整体或部分进入企业或转为中介机构等方式。鼓励科研院所转制为科技型企业。经批准继续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少数转为技术服务机构或中介机构的科研院所,也要引进企业运行机制。
     (二)科研院所转制时,其现有全部国有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转作企业资产;全部资产减去负债,转作国有资本金或股本金。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国资局、国家科委关于印发〈科研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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