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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所[2000]28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正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中所附表格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6:19

京国税所〔2000〕28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5-1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正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中所附表格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所[2000]28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此文件是对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1月26日下发的国税发[2000]13号文件的更正。经核对,先期下发的文件中所附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有误,以本通知所附《明细表》为准。

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2000年5月12日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式样)

抵免年度:企业名称:纳税代码:金额单位:元

项目〖〗设备购置年度年〖〗年〖〗年〖〗年〖〗年1.以前年度结转未抵免的投资余额2.基期应缴所得税额〖〗3.本年度抵免前应缴所得税额〖〗*〖〗*〖〗*〖〗*4.与基期相比本年度新增应缴所得税额〖〗5.本年度抵免所得税额〖〗6.结转以后年度抵免所得税的投资余额〖〗7.税务机关确认的本年度抵免所得税额〖〗8.税务机关确认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余额〖〗9.税务机关确认不得结转抵免的投资余额

(企业公章)年月日〖〗(税务机关公章)

年月日注:1.本表第7-9项由税务机关填写。

2.本表填列一式两份,返回企业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

3.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本表填列一式四份:成员企业留存一份,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成员企业报汇总(合并)纳税总机构(或母公司)二份,其中送总机构(或母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相关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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