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2007年8月6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7]212号),“... 60.《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程序〉的通知》(京国税[2000]117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一条㈠“纳税人进行技术改造购置国产设备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应在国家经贸委或北京市经贸委出具确认书后两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附送下列资料:1.纳税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2.《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3.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4.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5.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其中,限额以上项目(含国家经贸委授权审批的项目),由国家经贸委出具加盖‘国家经贸委投资与规划司’公章的确认书;限额以下项目,由北京市经贸委出具加盖‘技术改造项目审查专用章’的确认书。不需经贸委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提供北京市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6.国产设备订购清单;7.在审核过程中税务机关要求其提供的其它资料”。”本文阴影部分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程序》的通知
京国税[2000]11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了规范对纳税人进行技术改造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核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050号)中的规定,市局制定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程序》(以下简称《审批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按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所[2000]243号)的规定,做好对辖区内纳税人发生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
2000年7月7日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程序
一、对纳税人进行技术改造立项情况的审核
(一)纳税人进行技术改造购置国产设备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应在国家经贸委或北京市经贸委出具确认书后两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附送下列资料。
1.纳税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
2.《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
3.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
4.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5.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其中,限额以上项目(含国家经贸委授权审批的项目),由国家经贸委出具加盖“国家经贸委投资与规划司”公章的确认书;限额以下项目,由北京市经贸委出具加盖“技术改造项目审查专用章”的确认书。
不需经贸委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提供北京市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
6.国产设备订购清单;
7.在审核过程中税务机关要求其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或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但提供的资料和证明不完整的,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