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区县局试用《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的通知
京国税稽[2000]321号
东城、西城、海淀、怀柔、顺义国税局、市局稽查局:
为了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依法治税,实现税务稽查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目标,完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中《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制度,结合我局所管税种和目前税务稽查工作的特点,市局拟定了一套集税收政策、财务核算等为一体的新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以下简称《底稿》)样式附后。根据部分试点局在前段《底稿》试操作工作的实际情况,市局决定在这部分区县局全面使用《底稿》,现将有关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使用《底稿》的目的意义
使用《底稿》是加强、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基础,是落实和完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有效措施,同时也是实施科学稽查的需要,因此,参加试点区县局认识必须统一,态度必须坚决,步子必须稳妥,以确保《底稿》使用工作的顺利实施,并取得良好实效。
二、使用《底稿》的范围
(一)《底稿》的种类:《底稿》分为基础类工作底稿、增值税类工作底稿、消费税类工作底稿、营业税类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类工作底稿,共五类、十三种表格。内容上涵盖了税务稽查人员从入户稽查开始,直至计算出查补税款、滞纳金等各项工作程序。上述各种表格应作为正式稽查文书进行管理。
(二)使用《底稿》的范围:所有实施稽查的内资企业必须按照要求使用《底稿》。
三、使用《底稿》的要求
(一)各级领导要充分重视《底稿》的使用工作,并认真组织落实。参加《底稿》使用工作的各区县局必须从思想上提高认识,严格按照市局要求认真组织培训,有计划、有步骤地落实使用《底稿》的各项准备工作,按要求在本局范围内全面开展《底稿》的使用工作。
(二)稽查人员在对内资企业实施稽查时,应按《底稿》确定的稽查程度,全面地实施检查,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添加《底稿》的种类(表格)或内容,并向市局备案。
(三)稽查人员实施稽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对被查企业进行盘点时,可以选择使用抽查测试的方式盘点,并使用被查企业现有的“盘存表”记录相关内容,但必须在空白处注明取证时间、地点、人员等事项,并由被查企业负责人认定签字。
(四)为了科学的简化稽查人员的实际工作量,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时可对所检查项目进行测试,在规定的测试比例内未发现疑点问题的,可以视同该检查项目在检查期间内无问题,在现阶段暂将测试比例定为:不得少于检查期整体的10%,测试样本的选取方法由各局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五)及时反馈信息,做好工作总结。参加使用《底稿》工作的各区县局在实际使用中,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和《税务稽查底稿填写说明》(附后)使用《底稿》,遇有问题及时向市局稽查局反馈信息,以便总结、积累经验、改进完善,不断推进《底稿》的使用工作。
四、使用《底稿》的时间安排
根据市局总体工作安排,2000年6月份各试点局要做好培训等准备工作,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2000年7月底前要在本局范围内全面使用新的《底稿》,以进一步总结经验,为在全市分阶段推开打好基础。
五、《底稿》由市局负责印制并发放。
税务稽查底稿说明
一、《底稿》的设计流程图(略)
税务稽查人员入户检查时,应参照各税“检查程序”的提示实施全面检查。在检查过程中,稽查人员对摘录的问题进行归集汇总,填制“税务检查情况记录表”并进行相关证据的提取,若有必要可采取责令被查企业有关人员实地盘点,同时要求被查企业有关人员对所摘录内容的真实性、正确性予以认可。税务稽查人员在取得了一手资料和相关证据后,可进行事后整理工作,包括所摘录问题的归类汇总、税额的计算等,并制作“税务稽查报告”。
二、《税务稽查底稿》填写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