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键词 / 正文

京国税发[2001]29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5:11

京国税发〔2001〕29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11-13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1]29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国税发[2001]1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贯彻落实要求,请依照执行。

    一、组织干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精神。从当前税务稽查中面临的实际问题和存在的困难入手,深入研究,将总局提出的“十五”时期全国稽查工作的总体目标,贯彻于本局稽查工作的部署、案件的查处、稽查队伍素质的提高等各项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对稽查工作的领导、监督。

    二、积极推进稽查工作改革,认真贯彻总局稽查局和市局稽查局的稽查工作改进的各项部署,认真落实各项改革措施。立足于本局实际情况,积极探索稽查改革的新思路,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做到积极稳妥、循序渐进。

    三、进一步认真执行《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关于实行重大案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的通知》、《税务稽查案件公告办法》等文件。并及时反馈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四、严格遵守《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行政处罚法》,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执法。积极摸索稽查综合评价标准,量化指标标准,并使之与稽查人员的业务等级制度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相结合,提高办案质量与工作效率。强化证据意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职责取证,以保证证据的有效性。

    五、加强培训,提高稽查队伍人员素质。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掌握现代化科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是当今知识经济时代对稽查人员素质的基本要求。干部培训要有针对性,重视法律知识的培训和防腐倡廉的教育。

2001年11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税发[2001]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为了适应日趋激烈的偷骗税与反偷骗税斗争形势,各级税务机关根据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总体部署,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初步建立了以专业化管理和各环节分工制约为标志的新型稽查体系。以《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为重点的各项制度的实施,促进了稽查执法的规范、公正和效率。但是应当看到,现在的实际情况与改革的总体目标尚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第一,稽查工作思路不够清晰,稽查体制没有理顺,稽查职责不够分明,工作机制不够完善。第二,税务检查职责交叉重迭,缺乏统一性,多头重复检查,效率不高,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第三,对税务检查实施环节的监控不够严密,难以杜绝弄虚作假、查而不报、查多报少、避重就轻、徇私舞弊。第四,办案机构不健全,办案力量不足,办案队伍素质不高,办案装备技术落后,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办案效率。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保证稽查工作的健康发展,既要强化稽查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又要疏通稽查的外部监督制约渠道,建立稽查运行机制的保障力量和纠偏程序,确立稽查各个环节之间衔接紧密、分工明确、权责清晰、均衡协调的关系,保证稽查职能的充分发挥。为此,总局提出“十五”时期全国稽查工作的总体目标:以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提出的“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治税方针,紧紧围绕税务工作中心,以公正与效率为主线,坚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结合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扎实推进稽查体制改革和稽查制度创新,进一步增强稽查监督制约机制,加快稽查管理现代化步伐,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稽查队伍,初步建立统一规范、协调高效的稽查体系。同时,进一步加大执法办案力度,打击遏制偷逃骗抗税活动,整顿和维护税收秩序,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做出新贡献。根据上述目标和《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现就改进和规范稽查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