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1999]37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8-12
各分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9号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市局要求如下:
一、未抵扣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征收分局(区局)必须在1999年底前将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完毕。
二、对于既留有未抵扣完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又存在欠缴1998年底前应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企业,由征收分局(区局)或稽查分局分别报市局批准后,其欠缴税款可与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对抵。各单位的上报工作必须在1999年9月15日前完成。
三、仍留有未抵扣完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分局(区局)须在每季终了后15天内,将《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表》上报市局(流转税处)。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29号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