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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征[1999]06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收费专用收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7:17

京国税征〔1999〕06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2-0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收费专用收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征[1999]06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收费票据使用的规定,经报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决定,自1999年3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为我局印制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收费专用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下面就有关情况明确如下:

        一、“专用收据”仅适用于市财政、物价局联合发文批准我局收取税务登记和发售发票工本费时使用。对国税系统内部使用的银钱收据,按财政部规定仍在市财政或各区县财政局购领。

        二、“专用收据”分为机打式和订本式两种(式样附后,格式相同),即采用计算机管理的分局用机打票格式、非计算机管理的分局用手工填写的订本式。采用计算机管理的分局在接到“专用收据”式样后,应依据“专用收据”式样修改计算机程序,以保证如期使用。

         三、“专用收据”由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统一印制,套印“财政部收费票据监制章”,市局发放,每半年一次,请各分局务必于每年5月和11月底以前将上下半年“专用收据”的用量上报市局征管处。

         四、“专用收据”印制费用由市局统一支付,各分局开据时不得向纳税人收取“专用收据”工本费。

         五、使用机打票分局修改程序后请用样张试机。收费收据99年2月24日前送到各分局。

         附: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同意为我局印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收费专用收据”的函。

1999年2月1日

 

 

 

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关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收费专用收据的函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你局收取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北京市普通发票工本费时,应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鉴于你局使用的收费票据需记录的内容较多,我部发放的《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不能满足你们的工作需要,为此我们将为你局印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收费专用收据》并套印“财政部收费票据监制章”。另外,由于我部印制你局使用的专用票据需要一定时间。因此,同意你局到1999年3月1日前继续使用自行印制的收费票据。

1998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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