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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1995]06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9:19

京国税〔1995〕06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4-03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5]06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在前一阶段对纳税人专用发票检查情况中发现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1.各局应加强对所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宣传与管理,对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2.各局应按市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京国税[1995]044号文件要求,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工作,纳入今年消费税、增值税执法检查范围,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认真进行检查。

1995年4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0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确保稽核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各地的反映和要求,现就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专用发票所有栏次必须如实填写。1994年我局发出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035号)中规定:根据实际情况,专用发票的“开户银行及帐号”栏和购销双方的电话号码可以不填写。但就近期实际执行情况看,不填写上述两栏,发现问题后,难以及时与购、销方取得联系,不便于对专用发票的稽核检查。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5月1日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填写购销双方的开户银行、帐号和电话号码。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对不按规定开具的专用发票(包括项目填写不全、未盖有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等),一律不能作为税款的抵扣凭证。

        三、各地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辅导和培训工作,使其能按规定正确无误地填开专用发票。

        四、从1994年7月1日起,全国已开始启用统一印制的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新版专用发票)。新版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使用无色莹光油墨套印了防伪字和团花。目前新版专用发票防伪字和团花共有两种:1994年第一批及第二批第一阶段印制的专用发票防伪字为“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团花为八角梅花形,在发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下面三栏居中位置;1994年第二批第二阶段和1995年印制的专用发票防伪字仍为“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团花为四角梅花形,在发票的价税合计栏及备注栏内居中位置。

        五、1994年印制的新版专用发票可在1995年继续使用。

1995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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