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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二[1998]31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7:29

京国税二〔1998〕31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7-0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二[1998]31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6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地区的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1.北京铁路局、北京铁路分局的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多经企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62号文件规定,1998年1月1日起,以独立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就地交纳企业所得税。但考虑到北京铁路分局所属多经企业自成立以来一直是集中管理,集中交纳利润,纳税制度不很健全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北京铁路分局所属多经企业,1998年度暂由北京铁路分局多经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一年。税款由东城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缴入中央金库。从1999年度起,一律由各独立核算的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北京铁路局所属多经企业,从1998年1月1日起,以独立核算企业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北京铁路分局所属的多经企业,在1998年度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期间,要按规定接受当地税务机关的监管。

       3.北京铁路局、北京铁路分局所属的多经企业,在没有纳入铁路工效挂钩范围之前,人员工资列支标准,一律按计税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

        4.各区县国税局接本通知后,请即与辖区内的铁路局所属多经企业和铁路分局衔接征纳税事宜,加强对铁路多经企业的管理。各区县局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附:北京铁路局、北京铁路分局所属多经企业名单。(略)

1998年7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国有企业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44号)的有关规定,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期限到1997年12月31日已满,从1998年1月1日起恢复征税,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多经企业),按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恢复缴纳企业所得税,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就地纳税,税款缴入中央金库。

    1998年对铁路运输多经企业实施就地征收管理有困难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可将管辖区内的铁路运输多经企业,确定暂由铁路局、铁路分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1年,税款在铁路局、铁路分局所在地缴入中央金库,并按照统一规定实施监管。

    二、铁路运输多经企业是依法成立的法人企业,其与铁路运输企业是投资关系,是不同的纳税单位,因此,应严格区分、界定多种经营企业与铁路运输企业的收入和成本费用,不得违反规定转移收入,由运输企业负担的成本费用,不得从多种经营企业的应税收入中扣除。对纳入铁路工效挂钩范围的多种经营企业,其工效挂钩指标,应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铁路有关部门层层分解到企业,未经分解落实的,一律按统一的计税工资标准扣除。

    三、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的总机构需要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用的,由总机构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审批。

    四、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在接到本通知后,应适时做好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清企业户数和盈亏情况,衔接税法宣传和征纳税事宜,逐步理顺与铁路局、铁路分局多种经营企业管理机构的工作关系,抓紧组织收入,认真做好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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