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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1998]16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ldquo;抵免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7:34

京国税〔1998〕16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8-1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抵免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8]16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抵免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24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内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审批及管理

        1.内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申报及区县局流转税部分、退税部分的审核办法和手续,仍按京国税(1997)16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自1998年第三季度起,区县国税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在季度终了二十日内依已审核的《北京市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汇总填报《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免抵退税情况季度审核明细表》(表二,以下简称明细表)和《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免抵税情况季度审批表》(表一,以下简称审批表),区县国税局签署免抵税的意见后,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审批。

        3.1998年1-2季度免抵税情况,各分局按上述要求填报《明细表》和《审批表》于1998年8月25日前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4.各区县局要加强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审核工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配合,各负其责。出口退税管理部门要加强出口单证的管理,认真审核并与电子信息进行核对,无误后,按京国税(1997)168号文件规定,签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通知单》。

         5.对生产企业出口单证不齐,已暂予免抵税的出口业务,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补齐出口单证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经审核有误的,应追缴已免抵的税款。

         6.生产企业办理免抵税后仍需办理退税的,仍按我市现行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办理报批手续。

        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免抵退税的审批及管理

        为保证全市统一执行财预字[1998]242号文件,加强出口退税预算管理,我市1994年1月1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1998年第四季度起,由原来的年终一次清算办理退税改为按季办理退税,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各级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应于1998年10月15日前,完成对已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外商投资企业1998年度1-3季度的出口退税清算工作。清算工作依据《关于认真做好1997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清算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外[1998]022号)中关于按“免、抵、税”税办法办理清算的具体要求进行,清算完毕后,将《“免抵退”企业1998年度1-3季度出口退税清算汇总审批表》上报市局涉外处。

        2.自1998年度第四季度起,已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退税的申报、审核、计算、审批、退税、统计报表等均按照京国税[1997]168号、京国税一[1997]465号文件的规定进行管理。除此之外,其它规定仍按照京国税[1995]086号、京国税[1996]15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按我市区县国税局的涉外税收管理体制,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申报、流转税申报部分的审核“免抵退”税出口退税部分的审核等工作均由涉外科(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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