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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预[1997]2393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7:59

京财预[1997]239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12-10

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地税局、各区县支库: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及《财政部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6]469号),现将我市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预算科目
     在1997年基金预算收入科目中设第443款“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科目。1997年暂按本通知执行,待1998年统一修订预算收入科目。
     二、关于预算级次
     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业(包括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等,下同)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部作为中央基金预算收入,用“税收缴款书”,以“443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科目,就地缴入中央国库。
     市级或区县级所属企事业单位,市级或区县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部作为市级基金预算收入,用“税收缴款书”,以“443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科目,就地缴入市级国库。
     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市级(或区县级)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市级(或区县级)所属企事业单位联合与其他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中央、市级(含区县级)各自投资占中央和市级(含区县级)投资之和的比例,分别作为中央基金预算收入和市级基金预算收入,分别填开“税收缴款书”,以“443款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科目,就地缴入中央国库和市级国库。
     三、关于缴库办法
     负有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义务的各企事业单位,应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缴款书”缴纳,并按有关预算级次的划分,分别填用加盖“中央级”、“市级”票证章的缴库书,具体方法如下:
     1、缴纳“中央级”“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以“443款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科目填开加盖“中央级”票证章(样式附后)的缴款书。
     2、缴纳“市级”“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以“443款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科目填开加盖“市级”票证章的缴款书。
     3、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市级(或区县级)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市级(或区县级)企事业单位联合与其他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按中央、地方各自投资占中央和地方投资之和的比例,以“443款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科目分别填开加盖“中央级”、“市级”票证章的缴款书。
     四、关于地税局与国库对帐
     各征收机关应辅导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的各企事业单位正确使用、填开各相应级次的缴款书,以确保此项收入的入库级次正确;地税局计会部门应及时与当地国库提供的“中央级”、“市级”二级收入日、旬、月报表核对。
     五、关于国库使用预算科目问题
     1、各支库预算科目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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