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外经贸委,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
属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外贸出口经营环境,大力支持我省外贸出口,切实加快退税进度,
防范和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不法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文明办税,优质服务
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国税机关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全心全意为出口企
业提供优质服务,牢固树立服务经济、服务企业观念,给出口企业尽可能多的方便和
帮助。要与海关、外汇管理、银行等部门密切配合、紧密协作。税贸双方可定期或不
定期地联合召开会议,实事求是地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出口
退税政策和管理措施,开创出口退税工作新局面,促进外贸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加强出口贸易管理
(一)端正经营思想。各出口企业既要努力扩大经营、多创外汇、提高效益,又
要遵纪守法,严禁从事“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
和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四自三不见”买单业务,确
保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二)认真细致地做好交易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各出口企业要特别注意教育业务
人员认真负责,对货源及税收、客商资信等情况要深入了解,对交易、仓储、运输、
报关等要亲自操作或监管,避免上当受骗。同时应建立内部责任制和奖惩制度,加强
制约和处罚。
三、规范出口退税程序
(一)定期申报。
各出口企业要做好退税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出口退税凭证收集制度,及时向主管
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退税。除中远期结汇的出口货物外,上年度出口退税凡在清
算结束前(本年5月31日)应收集齐全,因收集不齐并未申报的,税务机关不再受
理该批货物的退税申请。
(二)定期稽核。外经贸主管部门随时受理出口企业上报的退税资料,最迟在2
个工作日内完成稽核或提出处理意见。对已经稽核的退税资料,如出现重大问题,稽
核部门及有关人员应承担相关责任。
(三)定期审核、审批退税。税务机关随时受理已经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的退税
申报资料,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完退税审
核、审批手续。对有疑问的单证且电子信息核对不上的,要及时发函调查,落实清楚
后再办理退税;征税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回函,在收到退
税机关函调后3个月内必须将函调情况回复发函地退税机关,如因特殊情况确实查不
清楚的,应先回函说明暂时查不清的原因以及下次回函的时限。凡经税务机关调查一
个生产环节仍查不清、需追溯以往的,应由出口企业负责调查举证,然后报退税务机
关复核无误后方可退税。举证有误和在本年度退税清算期内不能举证其出口真实有效
的,不再办理退税。
四、分类管理,简化手续
对中央和省局外工贸企业年创汇额3000万美元以上,地市级外工贸企业年创
汇额1500万美元以上,近三年未发生骗税或涉嫌骗税,财务制度健全的,按B类
企业进行管理。其货物报关出口后,可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增值税专
用发票、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申报退(免)税。其他凭证(出口收汇
核销单、出口发票等辅助凭证)可不按月附送,但须装订成册备查。主管出口退税的
税务机关经审核(包括凭证审核、电子信息对审)无误,即可办理退(免)税审批手
续。
五、密切部门配合,提高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水平
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尽快完善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
定进行审核。对确因电子信息原因通不过的退税申请,应适当采用人机结合的办法进
行审核。并密切同外经贸、海关、外管等部门的配合,加强税贸协作,努力解决出口
退税电子化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出口退税效能。
六、税贸联手,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
各级国税机关和外经贸主管部门应时刻注意骗取出口退税的新动向,大力加强对
外贸企业的有关防范骗税的法律宣传、业务培训和信息沟通,提醒和教育出口企业采
取切实可行措施,防范骗取出退税,避免给国家和企业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