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涉外税收管理分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为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问题,保证完成税收收入任务,省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了《关于全面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解决异常申报问题提高到改善国税部门执法环境,深化征管改革,保证收入任务完成的高度来抓,加强组织领导,积极贯彻落实。要严格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及时发现,正确区分正常零申报和异常申报,明确岗位责任制和规范工作流程,完善日常管理和监控手段。要注意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抓点带面,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关于全面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管理的意见 近年以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问题较为突出,总局、省局虽多次强调并制定了相应措施,但异常申报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征期零申报的一般纳税人占全部一般纳税人总数的比例平均在45%—60%。异常申报问题长期大量存在,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主要是各级思想上未引起足够重视,对异常申报产生原因分析得不透,措施不够得力。这种状况如持续下去,将会影响我省增值税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落实,影响征管改革的深入开展,影响收入任务的顺利完成。为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防止异常申报的发生。 小型企业异常申报率较高,并易发生违规违法行为,因此,严格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是解决增值税异常申报问题的前提和基础。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规定,严格掌握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凡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同时对现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再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划转,对标准以下的一般纳税人一律取消资格。 1、对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凡1997年年应税销售额达不到180万元,或前2—3年平均年应税销售额达不到180万元的,一律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按4%的征收率征收税款; 2、对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30万元以下的,一律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30—100万元,凡发生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按小规模纳税人依6%的征收率征收税款; 3、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连续异常申报的一般纳税人,应视情况分别采取降低分类管理级别、列为临时一般纳税人实施重点监控等措施,将其纳税行为置于税务部门的严密监控之下; 4、对新开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商业企业,一般不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对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财务核算规范、有固定经营场所,需要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的,报市地级税务机关审批; 5、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业户,两年内不得重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权限在县级以上国税机关。(本条废止) 二、正确区分正常零申报和异常零申报,实行专项管理 征收单位要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将零申报业户区分为正常零申报和异常申报两类,实行专项管理。 (一)正常零申报 一般纳税人由于以下原因形成的零申报为正常零申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