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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国税发[2005]6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意见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2:30

闽国税发〔2005〕6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5-01-10

      注释:条款失效

      第一条(三)失效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推进依法治税、规范征管行为,加强税源的精细化、科学化管理,全面开展纳税评估,提高征管质量与效率,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等有关增值税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

    (一)切实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核管理,严把“认定”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是加强增值税管理的基础,基层税务机关在增值税日常管理工作中,必需严格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和总局及省局的要求,特别是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和国税发明电[2004]62号的要求,严格审核。达不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未经实地查验或实地查验情况与申请资料不符的,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要认真审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填写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报送的各项资料是否真实有效,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副本、法人代表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经营场地(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等有关证件资料,进行认真核实。

2、要认真做好约谈工作,不论是新办商贸企业还是工业生产企业都必需按国税发明电[2004]37号要求,认真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等进行约谈,并做好约谈记录,由约谈人和约谈对象签字后作为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的档案资料归入一般纳税人认定档案。

3、要认真进行实地查验。要指派人员(2人以上)下户对申请认定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情况、生产经营能力、会计核算是否健全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印证约谈内容,实地查验人员应将实地查验的内容与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签字盖章。实地查验人员除应按国税发明电[2004]37号规定的查验内容进行认真查验外,还应重点核实企业的实际生产规模,包括企业生产厂房占地面积、生产产品种类、购建机器设备的种类及数量、生产工人的人数、已投产时间、投产以来生产是否正常等情况,综合评价企业的实际生产能力与认定表所报备的信息是否相符。认真审核注册资金实际到位情况,防止注册资金虚假到位。审核企业的建制建账情况,了解财务人员的配置、设置帐目的种类、记账流程、原材料的购销存、产成品的出入库手续等企业内控制度的完善状况以及外购动力(主要是电力)的耗用、工人工资的发放水平等量化指标,初步测算出的每百元产值各项成本的占用情况等。

(二)严格按照国税函[2002]326号等有关规定,做好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对虽然会计核算健全,但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偷、骗、抗税行为;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三种情形之一的,一律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加强对暂认定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管理。要严格按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和62号要求,对新办商贸企业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生产性企业暂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和按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和62号通知规定不需进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的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仍必需按临时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暂认定一年期满后按国税函[2002]326号等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核后,符合条件的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四)对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企业,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加强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管理

    (一)加强对企业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的监控管理。

1、以票控税,切实加强对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使用情况的控管。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必需纳入防伪税控管理,除不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和国税发明电[2004]62号规定不提供增值税发票的全出口一般纳税人外,需开具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都必需及时纳入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管理。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后,特别要注重加强对企业开具普通发票情况的控管和不开票销售收入的控管。应通过核实企业申报的销售收入与其生产经营范围、生产能力是否相匹配,与其原材料消耗或直接费用支出是否相匹配等,审核企业是否存在瞒报销售额,是否存在迟报销售额,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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