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1998]8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3-10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8]4号)转发给你们,现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商业企业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验审时,对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小型商业企业原则上不要以财务核算健全为由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二、对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新办企业,应严格按照市局《关于对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新办企业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深国税发[1995]27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加强对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