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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发[1996]47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8:58

深国税发〔1996〕4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02-02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要求如下:

一、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各分局在审核商业企业进项抵扣凭证时,应同时审核有关现金结算证明(单位结算价款在1万元以下的)、银行结算证明、商业承兑票据等资金结算证明材料。对于发生与进项抵扣凭证相一致资金移动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否则,一律不予抵扣。

二、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间按国税发[1995]015号通知和192号通知的要求执行,不再受2个月期限的限制。

三、有关税务机关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的发票的规定,1996年继续执行。

四、各分局应积极向纳税户宣传有关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政策规定,规范纳税户开具和取得进项抵扣凭证的行为,以保证政策的顺利实施。

以上规定和要求,请自文到之日起一并遵照执行。

 

各征收分局、各稽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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