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税[1998]43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4-06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43号《关于对专门生产酱油、醋等产品的企业和饮料加工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六日
关于对生产酱油、醋等产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恢复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8]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30号)中“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酱、酱腌菜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已经到期,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1月1日起,对上述企业恢复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