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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地税发[1998]63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7:51

粤地税发〔1998〕6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4-07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为了保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地方税务机关流转税部门负责,请各地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具体规定之前,暂使用《广东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综合)》。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税目注释》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9号文规定列举的娱乐业、广告业确定。
    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和射击、狩猎、跑马、玩游戏机的游艺、游乐活动场所,以及上列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的饮食服务和其他各种服务的业务。
    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灯箱、橱窗、霓虹灯等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广告代理属广告业范围。
    四、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是我省地税整个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我省地税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也是我省地税系统参与和支持社会义文化建设的一项具体的重要工作。各级地税机关领导和广大干部、职工必须高度重视。切实把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工作当成一项政治任务,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负责地把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各项工作做好。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纳税申报表(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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