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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一[1997]58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应否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8:01

京国税一〔1997〕58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12-23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应否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国税一[1997]58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应否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2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文件精神对所辖饲料生产、经营企业销售的饲料添加剂预混料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清理,对检查发现未缴纳增值税的饲料添加剂预混料,一律从1998年1月1日起征收增值税。

1997年12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应否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424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的税务处理问题,我局曾于1996年11月5日在《关于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24号)中答复,同意你局的处理意见。现你局请示,对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应否按“饲料”免征增值税。经研究,批复如下:

    从饲料添加剂预混料生产和原料构成看,它是由五种或六种添加剂加上一种或两种载体混合而成,添加剂的价值占预混料的70%以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12月25日印发的《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中“饲料”的解释范围的规定,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难以归入上述“饲料”的解释范围,因此,不能享有规定的“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待遇。

1997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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