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地税发[1996]39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12-23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684号)转发给你们。并明确对房产企业在合同期内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承销的,房产企业应以包销商向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得扣除支付给包销商的手续费)为计税依据,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
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6年11月22日 国税函[1996]68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接你省广州地方税务局《 关于房产开发企业包销房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 穗地税发[1996]259号),反映房产开发企业与包销商签订合同,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根据市场情况自订价格进行销售,由房产开发企业向客户开具房产销售发票,包销商收取价差或手续费,在合同期满未售出的房产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对此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在合同期内房产企业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承销,包销商是代理房产开发企业进行销售,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或者价差应按“ 服务业一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在合同期满后,房屋未售出,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其实质是房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销售给包销商,对房产开发企业应按“ 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包销商将房产再次销售,对包销商也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