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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地税发[1997]061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8:27

云地税发[1997]06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2-25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在营业税征管中,各地反映的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根据现行营业税法规定,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经全省营业税、资源税工作会议讨论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代办电话服务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
     对单位和个人代办电话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 服务业 - -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对电信部门应按不作任何扣除的收入全额依“邮电通信业”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有偿转让公墓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
     为支持公益事业的发展,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规定有偿转让公墓不属于殡葬服务的范围以前,对转让公墓取得的收入按殡葬服务暂免征营业税;但对单位和个人提供建筑劳务修建公墓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三、关于勘探、设计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征收营业税的计税依据问题
     勘探、设计单位总承包勘探、设计业务后,实行转包或分包的,对总承包人取得的收入不得扣除支付给转包或分包人的勘探、设计费征收营业税。
     四、关于勘探设计收入征收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
     为有利于营业税的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尤其是防止个人从事设计业务取得收入应纳税款的流失,对单位和个人勘探设计非移动施工工程取得的收入应纳的营业税,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所在地代扣代缴;纳税人在工程所在地未完税的,机构所在地或住宅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查补税款;单位和个人勘探、设计移动施工工程项目取得的收入应纳的营业税,仍在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住宅地缴纳。
     五、关于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范围问题
     为扶持文化事业的发展,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具体范围以前,我省暂确定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幼儿教育、小学、中学( 含职高)、中专(含技校)、专科及以上学历(含电大、夜大、职大、函大、自大)的学历教育均属于免征营业税的学历教育范围;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举办大专、大学、中专自学考试辅导班和中小学学历教育期间的补习班,暂视同学历教育免征营业税;不属于上述范围的教育劳务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六、关于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
     根据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对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以及类似运输企业供车行为的经营活动,应按服务业以全部租赁费扣除租赁车辆或其他设备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征收营业税。
     七、关于物业管理公司征收营业税的计税依据问题
     物业管理公司从事商品房住宅小区的绿化、卫生、房屋维修等综合服务,代水、电、环卫等部门向业主(房主)收取水、电、卫生等费用,并代业主支付上述费用。为此,对物业管理公司应以向业主收取的全部费用扣除支付给水、电、环卫等部门的代收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按“代理业”征收营业税。
     八、关于金融企业“先收息后退息”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
     在清产核资工作中,省政府决定对企业 1995 年度以前的库存产成品、商品的资金净损失所占用的贷款,从 1996 年起三年内执行由金融企业“ 先收息后退息”的优惠政策。对金融企业先收的利息应按收入实现的原则照章征收营业税,退息时对所退利息经核实后给予在应纳税营业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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