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下属征收分局: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经全省“两税一费”管理工作会议讨论研究,现将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改制营业税政策问题
(一)对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企业的可变现资金不足以支付职工安置等费用,将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量化给个人的,应按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的规定计征营业税。
(二)对原各方企业解散重新合并为一个新企业或原企业解散后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企业,如果原企业人员规定作了安排,对其涉及的不动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转移,可以视作企业产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工程监理、调试营业税的纳税地点问题
对我省工程监理、调试单位和个人在省内从事工程监理、调试业务取得收入的营业税纳税地点,比照《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发〔1997〕061号)关于勘探设计收入纳税地点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残疾人员招聘员工经营营业税应税劳取得征免营业税问题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税征营业税,是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目的是保障残疾人员的基本生活。因此,对残疾人中招聘员工经营旅店、餐饮、咨询等营业税应税劳务业务取得的收入,不能执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规定。
四、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承担政府交办事务营业税政策问题
(一)对行政事业单位承担政府交办专项工作取得的财政性拨款收入,应根据专项工作是否为营业税应税行为界定营业税与否。
(二)对行政事业单位将属于应税项目部分工作转给其他单位完成的其营业税计税依据的确定,应按现行营业税不同税目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关于“一条龙”服务营业税适用税目问题
对从事“一条龙”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在财务上必须按不同的服务项目分别核算收入,并按相应的适用税目计征营业税,对不能划不同项目核算收入的,从高适用税率计征。
六、关于体育彩票的投注点所取得的手续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
对体育彩票投注点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比照福利彩票机构的征税原则征免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新的营业税出台后,各地在贯彻实施中反映,有些具体政策规定不甚清楚,要求进一步予以明确。经广泛征求意见和专题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运输业务纳税人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一)利用运输工具、从事运输业务、取得运输收入;
(二)在银行开设有结算账户;
(三)在财务上计算营业收入、营业支出、经营利润。
二、关于联运业务征税问题 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所称联运业务,是指两个以上运输企业完成旅客或货物从发送地点至到达地点所进行的运输业务。联运的特点是一次购买、一次收费、一票到底。联运业务以其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营业额,即指运输企业开展联运业务时,以收到的收入扣除支付给以后的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等费用后的余额。(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三、关于与运营业务相关劳务征税问题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中“交通运输业”税目注释第三款所称“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是指下列劳务:
(一)通用航空业务;
(二)航空地面服务;
(三)打捞;
(四)理货;
(五)港务局提供的引航、系解缆、停泊、移泊等劳务及引水员交通费、过闸费、货物港务费。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劳务。
除上述规定者外,其他劳务均不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目的征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