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1997]15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3-26
各征收分局、宝安、龙岗分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作为供货方申请退还开具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多缴税款的业务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 8号(我局深国税发[1996]121号文已转发)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粤国税发[1996]171号通知(我局深国税发[1996]488号文已转发)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规定如下:
一、供货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供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凡符合上述两个文件规定的,企业提出申请后,由各征收分局、宝安、龙岗分局负责审批,对其因开具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而多缴且未抵扣完的预缴税款可从国库中退还,并抄报市局涉外处。
二、各分局在审核该项退税业务时,须注意以下四个环节:
(一)该供货企业每季出口货物销售占全部销售比重大于50%的才可按季申请退税;该供货企业每月全部用于出口销售的才可按月申请退税;
(二)该供货企业与出口企业或外贸企业必须签订购销合同,必须由出口企业或外贸企业出具该批货物已全部作为出口的销售证明;
(三)该供货企业每季或每月应缴税款必须是小于每季或每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预缴税款;
(四)该供货企业每季末或每月末留低税款必须是大于每季或每月已开具并申请退还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预缴税数。
三、各征收分局、宝安、龙岗分局在审核该项业务时务必要建立一定的审核、批准程序,从严把关,防止骗税行为的发生。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