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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税外[1994]432号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后多缴税款如何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9:45

京税外〔1994〕43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7-14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后多缴税款如何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外[1994]432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45号《国家税务总局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后多缴税款如何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4年7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后多缴税款如何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关于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15号《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现就退还给外商投资企业的多缴税款,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如何进行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收到退税税款,不论属于哪一年度的多缴税款,均应计入收到退税当年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99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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