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函〔1997〕9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3-31
近接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和国家税务总《关于印发〈1996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农金改办〔1996〕48号)略称:“县联社及各级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所收取的管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上述通知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近接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和国家税务总《关于印发〈1996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农金改办〔1996〕48号)略称:“县联社及各级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所收取的管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上述通知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