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2007年8月6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7]212号),“... 29.《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京国税[1997]061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二条、第三条。”本文阴影部分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
京国税[1997]06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制度,严格审批总机构管理费的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根据《办法》第六条规定精神,结合我市总机构管理费报批、提取、使用的具体情况,就贯彻执行《办法》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提取范围和提取条件
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范围必须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对其所属企业、单位进行综合业务管理和经营服务管理而又无固定收入来源的母公司、经营管理与控制中心(以下简称总机构)。受总机构委托对企业、单位进行综合业务管理和经营服务管理,无固定收入来源的多级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由总机构统一提取后下拨使用,如必须由多级管理机构直接提取的,应由总机构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备案后,由多级管理机构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提取;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批准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从其批准的文件规定提取多级管理机构的管理费。
凡不属于上述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范围和具有固定收入来源的总机构,不得计提总机构管理费。
二、审批权限
总机构提取管理费,分别按以下权限审核批准。
1.凡总机构所属企业、单位是跨省(区、市)的,其管理费的提取,由总机构报请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后,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执行。
2.凡总机构及其所属企业、单位在本市,其管理费的提取,由总机构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审批批准后执行。总机构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备案,由多级管理机构直接向其所属企业、单位提取的,由多级管理机构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执行。
3.凡总机构所属企业、单位是跨省(区、市)的,其管理费的提取,国家税务总局授权总机构所在省(区、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批批准的,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批准或转发批准的文件执行。
三、提取原则和提取方式
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原则,一要考虑合理与节约;二要考虑需要与可能;三要充分考虑所属企业、单位的承受能力与总机构开展综合业务管理和经营服务管理所必须和必要的支出需要。总机构提取管理费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支付职工个人的工资、工资性奖励、津贴、补贴不高于全系统平均水平,增长幅度要低于全系统平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二是管理费增长幅度与物价增长幅度以及其他增减因素要合理;三是非综合业务管理和经营服务管理之外的不可分割费用不得通过总机构管理费提取;四是首先把总机构自身的收入用于管理费支出,不足部分再申请提取管理费。
为规范我市总机构管理费的申请、审批、提取、使用的管理工作,凡总机构报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审批提取、使用管理费的,原则上采用限额核定的方法提取。限额一般以上年符合规定的分项目实际合理使用数额,加提取当年符合规定的合理增减因素确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提取管理费的,从国家税务局规定的方法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