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06-11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61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单位或个人经营烧卤熟制食品( 专门生产或销售的工厂、商场除外),不论是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饮食行业经营许可证;也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按“服务业--饮食业”依 5% 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1996年5月20日 国税函[1996]2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经营烧卤熟制食品征税问题的请求》(桂地税报字1996]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纳税人经营烧卤熟制食品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饮食业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销售货物则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当征收营业税;而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食品,应当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