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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1995]11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查报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9:11

京国税〔1995〕11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6-27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查报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5]11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查报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5]08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应严格按照《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查报制度》的要求,真实,准确、详尽、及时地上报有关资料。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二、三类案件均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组织查处。

        三、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查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应于案发后五日内先将基本情况填写《案件基本情况报告书》(表式见附件一)报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处备案,一案一报。并随时上报案件的查处进展情况,待调查处理完毕后五日内再报《案件查处情况专题报告书》(表式见附件二)。

       四、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处对所备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予以协调督办。

       五、《案件基本情况报告书》及《案件查处情况专题报告书》中需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纳税人登记号”是指税务登记证号。

       (二)“涉案地区”要写明涉案的省、市、县名称及涉案的企业数。

       (三)“案情简介”应包括案发经过,涉案单位基本情况(含“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时间,申报纳税情况及购领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涉案人员基本情况,基本案情等。

        六、前次所发与本制度相悖或不符的有关文件以本制度为准。

        七、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严格按照本通知及《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查报制度》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国家税务局反映。

 

1995年6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查报制度》的通知

国税发〔1995〕0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及时掌握各地不法分子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的动态,了解案件的查处情况,分析、协调、督查、指导各类案件的查处工作,我们制定了《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查报制度》,现发给你们,请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上报我局。

       附件: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查报制度

1995年5月15日

 

附 件:
[1]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查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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