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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地税流字[1995]052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9:16

吉地税流字〔1995〕05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2-28

  新税制实施后,国家对原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及有关征收管理规定做了部分调整,并对营业税有关税目的法定扣缴义务人做了明确规定。营业税的代扣、代收税款工作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法和有关行政法规执行。为了加强营业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现就营业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确定
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各级税务机关都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法定的营业税扣缴义务人有:
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2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3.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收让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4.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5.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从务的应纳税款以代为收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6.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7.个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除上述法定的扣缴义务人以外,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和个人履行代扣、代收营业税的义务。对现在仍按原税制规定履行代扣、代收营业税义务的单位,应逐一进行清理,对不符合新税制要求的,应取消其扣缴义务,改由税务机关直接征收。实际工作中,如有少数、零星分散的税收确需由有关部门代征的.应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由税务机关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方可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
二、营业税代扣代缴工作程序
本通知第一条列举的法定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应以书面送达的形式通知其为法定扣缴义务人,明确代扣代缴的有关事项,并发给其由税务机关统一抑制的扣缴税款凭证。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接到通知的十日内,按照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
主管税务机关要监督检查扣缴义务人的帐簿设立、扣缴凭证的使用以及扣缴税款时政策执行情况.并按规定支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每年进行一次代扣代缴专项检查,对不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应按征管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代扣代缴义务履行好的单位,要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营业税代扣代缴手续费的提取及使用
征管法及细则规定.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手续费、代扣代缴手续费从代扣代收的税款中提取,营业税代扣代缴手续费提取比例暂定为5%,其中3%支付给扣缴义务人,1%留给主管税务机关,O.5%留给市、州税务机关,0.5%上缴省地税局流转税处。
税务机关提留的手续费,专项用于代扣代缴工作的检查、奖励经费。手续费应按代扣、代收税款的实际入库数,由税务机关提取,扣缴义务人不得坐支。
各地应于六月末前.对营业税代扣代缴工作进行一次认真地检查和清理.凡不符合规定的,都要担新税制要求纠正过来,并建立和完善代扣代缴工作的管理制度。为防止税款流失,对有条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但又没有法律依据的特殊行业,征收机关可逐级上报省局,在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再按规定程序办理。工作中要注意向当地政�
本通知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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