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流字〔1998〕25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9-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支付房屋租金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各地税务机关在委托承租方代征地方各税时,应进一步明确承租方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将个人所得税与其他地方各税一并征缴。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八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支付房屋租金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各地税务机关在委托承租方代征地方各税时,应进一步明确承租方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将个人所得税与其他地方各税一并征缴。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