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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1995]00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9:25

京国税〔1995〕00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1-04

注:根据2007年8月6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7]212号),“... 10.《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5]002号)第二条。”本文阴影部分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5]00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对金银首饰的消费税从生产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征收,并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67号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金银首饰改变纳税环节征收消费税工作的领导。对金银首饰改变纳税环节征收消费税是国务院整顿黄金流通市场,抑制非法经营的一项重要措施,同时对加强消费税的管理,堵塞漏洞,防止税款流失起到积极的作用。各分局要统一认识,加强组织,认真做好对税务干部的学习和培训,落实开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按照金银首饰改变纳税环节的征管办法和有关措施、规定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通,确保金银首饰零售环节第一个征期的征收入库工作,为今后的征收管理奠定基础。

二、做好宣传辅导和认定登记工作。对金银首饰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和认定登记工作,是做好金银首饰零售环节消费税开征前的重要工作环节,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1.有关金银首饰改变纳税环节的政策规定和征收方法,要在明年二月第一个征期前,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向纳税人进行认真细致的宣传、辅导。同时,要做好开征后经常性的宣传和辅导。宣传辅导的重点是金银首饰改变纳税环节征收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征管办法、以及具体核算要求和手续,有关政策规定要尽快落实到纳税单位。

 

2.在宣传辅导的基础上,进行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工作。为了做好此项工作,市局已将中国人民银行市分行提供的零售企业(包括生产、批发单位)名单,按各分局辖区范围附发,请各局及时通知名单所列的经营单位办理认定手续,对未列入名单但从事金银首饰经营业务的单位,也要进行认真清理,并通知申报纳税。凡尚未取得银行核发的《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证》或银行有关批件的,在申报时,应另行登记,暂不办理纳税人认定手续,不得领用《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但必须按规定缴纳金银首饰零售环节消费税,待证件齐全后,再办理认定手续。凡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3.具体认定程序,先由分局税务所或征管机关按照金银首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金银首饰经营单位提供的认定资料进行初审,报税政科办理认定批准手续并发给《金银首饰纳税人认定登记证》。关于金银首饰经营单位应提供的“申报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的书面报告”暂以《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代替。

4.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定于1995年1月20日前完成,各分局对纳税人审批认定后,要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报送市局税政管理一处备查。

5.《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证》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由市局统一制发。

6.加强对《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的管理:

(1)必须建立“证明单”领、用、存、销的台帐及手册,定期进行核对。

(2)对“证明单”的各联次必须按规定留存和注销“证明单”第二联由售货单位在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局;“证明单”第四联由购货单位购货之后三十日内到国家税务局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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