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税一〔1994〕11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2-21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一[1994]116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15号《关于印发〈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分局认真贯彻执行。对北京市盐业公司1992年12月31日储备盐的数量进行清理,于1994年3月31日前由北京市盐业公司将清理情况报所属税务分局,同时报送北京市税务局。
1994年2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4]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税务局:
现将《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1994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