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税一〔1994〕11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2-22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一[1994]119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财政部(93)财法字第43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对各区、县有《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以及第四款中“在《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的,请各分局将有关情况上报市税务局,由市税务局上报市政府后,确定是否征收资源税以及征收资源税所适用的税额。
1994年2月22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93)财法字第43号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9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