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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地税二[1998]36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7:34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的通知

京地税二[1998]369号                1998-08-14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罚款处罚规定等5项规章的决定

京政发[2016]2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998年第6号令)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考虑到纳税人以及征管工作的实际,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0月1日起将本市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期限调整为每年4、10月份的前15日内,纳税人应分别在每年4、10月份的前15日内缴纳上、下半年应纳的税款。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京地税二[1997]5号《关于变更我市城市房地产税征期月份的通知》同时停止执行。

     二、为简化征管程序,在纳税人自愿的原则下,对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年应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下、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经核定,地方税务机关可在每年4月份的征期中一次征收其全年应纳税款。

     三、纳税人在每年4月的前15日内将全年应纳税款一次缴清的,其税款所属期为财政年度的1-12月;纳税人在每年4、10月的前15日内将全年应纳税款分两次缴纳的,其税款所属期分别为财政年度的1-6月和7-12月。

     四、本通知发布前,纳税人已在1998年缴清四个季度应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或城市房地产税税款(不含补缴税款)的,10月份征期可不再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尚未缴清四个季度应纳税款的,应在10月份征期中一次缴清其余季度应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或城市房地产税税款。

     五、调整纳税期限工作涉及到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所有的纳税人,涉及面很广。各区县局应予以高度的重视,并注意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对纳税人进行有关政策规定的宣传、解释和辅导,认真做好调整纳税期限后税款征收的各项衔接工作和应征税款的组织入库工作,以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六、各区县局应根据本区县的实际情况,采取措施加强基础工作,摸清税源底数,核实纳税人1998年度税款缴纳情况。市局将于11月份对各区县局税源底数和税款缴纳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七、各区县局应及时将调整纳税期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市局反映,并于12月10日前将调整纳税期限工作的书面总结报市局二处。

     附件:《关于贯彻本市调整房、土、城房三税纳税期限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四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1998.6.12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贾庆林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二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 

     第七条修改为:“本市房产税全年总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第七条修改为:“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第七条修改前的条文,本市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度缴纳,于一、四、七、十月的前十五日内缴纳。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七条修改前的条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于每年1、4、7、10月的前15日内缴纳上季度应纳的税款。    

     关于贯彻本市调整房、土、城房三税纳税期限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    

     为了更好地贯彻市政府调整纳税期限文件的精神,确保调整纳税期限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研究,对调整纳税期限工作的具体时间作如下安排:

     一、7、8月份完成调整纳税期限的各类文稿的拟写工作

     (一)、转发市政府令的通知。

     (二)、调整三税纳税期限的通告。

     (三)、有关宣传辅导材料。

     (四)、根据上述文稿改编的纳税指南。

     (五)、对一期需求进行调整的说明。

     二、8月份全市贯彻实施工作

     (一)、拟在下旬召开有区县局主管业务局长、地方税科科长参加的全市贯彻市政府文件的大会

     1、介绍调整纳税期限工作的目的、意义及主要内容。

     2、对贯彻实施工作提出具体工作意见。

     (二)、在全市范围开展调整纳税期限的宣传工作

     1、宣传内容:调整纳税期限的内容和意义。以宣传三税调整纳税期限为主,开展房、土、城房三税的政策法规和征管办法的宣传。

     2、宣传渠道:税务公报、北京各大报纸、各经济类期刊、广播电台和电视台。

     3、宣传形式:书面介绍、专题讲座或广告等多种形式,

     三、9月份(市局会议后即可开始),区县局具体落实市局会议精神,切实搞好10月份征期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采取各种形式对纳税人进行有关调整纳税期限政策规定的宣传辅导。

     (二)、加强基础工作,了解核实纳税人三税税款缴纳状况,摸清税源底数,做好调整纳税期限后税款征收的各项衔接工作,保证税款足额入库。

     (三)、市局组织干部深入区县局指导工作。

     四、10月份进入正常征期

     (一)、备区县局应在征期中认真做好三税的征收及结税工作。

     (二)、各区县局应及时将调整纳税期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市局反映,并于12月10日前将调整纳税期限工作的书面总结报市局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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