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税发〔1991〕49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1-11-04
各地、市、县、防城港区税务局:
现将国税函发(1991)1187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的具体情况,特作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区内主办、不涉及外省关系的订货会、展销会上所签合同印花税的纳税地点,可比照全国性订货会的办法,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贴花完税。
二、为了加强管理,展销会、订货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将会议有关信息向各地税务机关反馈。同时各地税务局要按规定建立健全纳税人合同申报制度,并结合税务检查,检查企业进货来源及其所签订合同。
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
1991年8月21日 国税函发(1991)1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近年来,一些地区陆续反映,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对全国性订货会签订的合同,税务部门驻会征收印花税有诸多不便,困难较大。经多方面征求意见和研究,为有利于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对国内订货会上所签合同的纳税地点,作如下规定:
一、在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包括展销会、交易会等)上所签合同应当缴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即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对此类的贴花完税情况,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并相应建立必要的纳税管理办法。
二、对地方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展销会上所签合同的印花税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