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财农税联字〔1989〕10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89-03-27
为了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更好地发挥耕地占用税控制乱占滥用耕地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15号文件精神,决定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全省耕地占用税一律实行预征办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申请征(拨)用国家和集体土地的单位、个人,在申报占用土地时,必须先到所在地财政机关预交耕地占用税,并持财政部门开具的预交耕地占用税凭证,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征(拨)用地手续,未预交税款的,土地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办理报批手续。
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征(拨)用土地后,要及时通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依据实际批准的征(拨)用土地面积,对用地单位预交税款进行结算,实行多退少补。各地财政部门对预征的耕地占用税款,要严格管理,及时办理结算,严禁擅自截留挪用,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查处。
三、各级财政、土地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加强调查核实工作,在上报占用耕地数量时,当地土地、财政部门要共同核实,做到数字统一,内容完整。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的具体办法,并报上级财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四、耕地占用税实行预征办法后,吉财农税联字〔1988〕274号文件同时废止。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土地管理局
1989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