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键词 / 正文

桂国税函[2005]37号 关于明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50:23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
明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国税函[2005]37号  发文日期:2005-01-24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通知如下:

  一、关于换(补)完税证明、车辆变更重新核发完税证明的审批权限问题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对换(补)完税证明和车辆变更重新核发完税证明的审批权限,改由各市、县车购办负责人审批,车购办每旬将审批的详细情况书面报告主管局长。

  二、关于档案袋印制、使用问题

  档案袋由区国税局统一印制,发给各市、县使用,式样(见附件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档案袋》。

  三、关于车购税业务接收和税款征收工作“5日一报”问题

  从2005年1月1日起,各市国税局每5日将车购税业务接收和税款征收情况上报区局流转税处。同时报送《车辆购置税收入情况表》(见附件1)。
“5日一报”是指每月1号、6号、11号、16号、21号、2 6号上报前5日的工作、收入情况。

  四、关于实行完税证明月报制度问题

  从2005年1月1日起,每月5日前,各车购办票管员要填写上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领用存明细表》(见附件2)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领用存统计月报表》(见附件3)上报各市局票管员,各市局票管员10日前汇总填写《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领用存统计月报表》上报区局流转税处。

  五、关于发放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问题

  从2005年1月1日起,各车购办在税款征收和免征后,要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副本一次性发放给纳税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完税证明正本。

  六、关于农用三轮运输车办理免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66号文件规定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农用三轮运输车,应按规定办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手续,由于我区免税软件系统只安装到市级车购办,为了便于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手续,各县车购办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与市国税局联系安装免税软件系统,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农用三轮运输车的业务。

  七、关于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车辆备案制度问题

  为了确保同一车型的计税价格在全区范围内统一,从2005年1月1日起,实行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车辆备案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汽车,各市车购办比照已核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征税后,5日内将情况上报区国税局备案。
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摩托车,各市、县车购办比照已核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征税后,5日内将情况上报市国税局备案。

  附件:(略)
1、车辆购置税收入情况表
2、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领用存明细表
3、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领用存统计月报表
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档案袋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