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向职工低价出租
自有住房是否仍应按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的请示
发文字号:梅地税发[2002]188号 发文日期:2002-11-20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近接五华县局反映:该县信用联社将自有公房出租给职工居住,公按每平方米0.3——0.85元的房租(该县政府现行规定住房价格标准为每平方米1——1.1元)其所收取房租列入企业“住房周转金”科目,该企业要求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价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的规定给予免征房产税和营业税。据了解,我市各县都有类似情况。
对此,我局认为:企业按低于政府规定价格出租自有住房,与经营出租性质是不同的,按照政策精神应该给予免征房产税和营业税。但是,省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粤税三字[1987]23号)第三条 第一点:“企业分配给本单位干部职工居住的宿舍,是企业内部的宿舍分配,虽向职工收回一定租金,但与经营房产出租是不同的,应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的规定是否仍然适用?对企业的房屋是否还要按原值征收房产税?究竟应该如何把握,特请省局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