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家
棉花储备库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发文字号:湘地税函[2000]92号 发文日期:2000-09-29
注:根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湘地税函[2007]186号),本文自2007.12.28日起停止执行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近接湖南省棉麻总公司来函,请求免征该公司所管8个国家棉花储备库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考虑到国家棉花储备库的经营现状和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包干拨付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有关税法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湖南省棉麻总公司所管8个国家棉花储备库自用的房产、土地在2002年底前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库名、库址附后)。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征收的不予退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