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补充通知
发文字号:冀地税发[2006]51号 发文日期:2006-08-10
各市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现对《河北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第十条补充以下规定: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幅度为0.3%-3%.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当地实际,按以下标准确定具体预征率。
住房(别墅除外)预征率幅度为0.3%至2%,其中,市区(含县级市)预征率幅度为1%至2%.
本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补充通知
发文字号:冀地税发[2006]51号 发文日期:2006-08-10
各市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现对《河北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第十条补充以下规定: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幅度为0.3%-3%.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当地实际,按以下标准确定具体预征率。
住房(别墅除外)预征率幅度为0.3%至2%,其中,市区(含县级市)预征率幅度为1%至2%.
本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