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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国税发[2009]85号 转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51:55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全文废止]

文号:西国税发[2009]85号   发文日期:2009.5.5

贝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关于废止《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公告,本法规自2020年3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税局、地税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陕国税发[2009]8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非经济实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位于我市阎良区、临潼区、户县、周至县、高陵县、蓝田县的,其预计计税毛利率暂定为5%;非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位于我市其它地区的,其预计计税毛利率暂定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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