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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国税函[2009]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52:02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9]105号                                               2009-7-2  

各市国家税务局: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施细则及部分增值税调整政策实施以来,各市陆续反映了一些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经研究,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问题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对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生料数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其中,上述计算公式分母中的“生料数量”不含生料烧制阶段掺兑的废渣数量。
(二)纳税人既有外购熟料经研磨工艺生产水泥,又有采用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若外购熟料经研磨工艺生产水泥的废渣掺兑比例不低于30%且能够与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分开核算,则其外购熟料经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可以按规定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税收优惠政策。

  二、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问题
    (一)报社等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事业性单位可选择按一般纳税人纳税,也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发生的销售额已按法定征收率征税,不得再按税率和征收率之间的税率差对纳税人补征税款。
(三)经常性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且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主管税务机关均应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三、进项税抵扣问题
    (一)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和游艇发生的修理费用和油料费用,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流转税相关政策访谈安徽国税局
     [网友 不差钱]  汪处您好:新条例第十条和细则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等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对小汽车的修理、燃料费用能否抵扣。  [2009-03-19 09:11:36 ] 

     [省局流转税处处长 汪国云]  关于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的修理、燃料费用能否抵扣问题,总局的意见是,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容易混为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造成税款损失,因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时借鉴国际惯例,规定自用的上述物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小汽车的修理费可以准确归集到具体车辆上,因此不能抵扣;小汽车的燃料费很难归集到具体车辆上,也无法采取按销售额比例分摊进项税额的方法,因此,对小汽车的燃料费可暂准予其抵扣  [2009-03-19 09:13:02 ] 
  
    (二)一般纳税人兼营即征即退项目或者按简易办法征税项目而无法划分即征即退项目、按简易办法征税项目应分摊的进项税额的,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分摊:即征即退项目或者按简易办法征税项目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或者按简易办法征税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三)一般纳税人在交际应酬中所赠送的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不需按视同销售中的无偿赠送征收增值税。
      关于视同销售与进项税转出皖国税函[2009]105号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理解如何不同?) 
       问题内容: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八小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
      2、关于明确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皖国税函[2009]105号)第三大条,第三小条“一般纳税人在交际应酬中所赠送的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不需按视同销售中的无偿赠送征收增值税”。这里请教两个问题:
     (1)、同样是自产货物,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视同销售与进项税转出),纳税人应以哪个为准?
     (2)、如果将自产的货物进行进项税转出,是否参照免税收入进项税转出方法?
 
      安徽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意见:
      答复内容: 
      1、区别是属于交际应酬还是无偿赠送。
      2、可以。 
 
      答复时间:  2009-09-11 08:33:34


(四)自2008年5月12日至2008年12月底,一般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指定的受灾地区的,其捐赠的货物免征增值税,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四、混合销售问题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方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六条的规定纳税,即: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

  五、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问题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残疾人安置单位销售给出口企业用于出口的自产货物,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皖国税函[2008]10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
            皖国税函[2008]184号 关于施工企业自制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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