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安徽凯力达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薇菜干、山蜇菜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9〕317号 2009-12-31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徽凯力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薇菜干 山蜇菜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合国税发〔2009〕90号)悉。安徽凯力达食品有限公司通过筛选分类、水煮浸烫、脱水、揉搓干制、检验、冷藏等工序加工销售的薇菜干、山蜇菜,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按13%税率征税的农产品。
因此,安徽凯力达食品有限公司加工销售的薇菜干、山蜇菜应适用17%的税率。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 zip 文件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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