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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地税字[2009]4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社区精选2021-08-29 23:52:17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桂地税字[2009]42号          2009-06-24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印花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请示》(南地税报[2009]3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精神,对未实行汇总缴纳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其他纳税人,其纳税违章的行为,除了处以罚款之外,也应加收滞纳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明确了申报缴纳的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为此做了进一步的明确,所以,在计算滞纳金的时间上,应以上述文件为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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