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琼地税函[2009]43号 2009-2-9
贝云提示——依据琼地税函[2014]297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海口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海口地税发[2008]46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屋交付使用时间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字确认的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中注明的交付日期为准;
未注明交付日期的,以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签署日期为准。
二、自商品房销售并交付给购房者的次月起,按销售房屋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核减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